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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人单位避免不平等就业原则

来源:91软包装人才网 时间:2014-04-11 作者:npibiukuy 浏览量:

  高先生原本就职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2007年4月,他接到了北京一家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该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他欣然接受。随后,高先生办理了辞职手续来到北京,可等待他的竟然是该公司的拒绝录用,理由是该公司在体检中得知高先生为乙肝“小三阳”,因此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200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高先生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己经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据此判处该公司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第十二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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