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用人单位的披露义务
1.披露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披露的信息有如下几个方面:
(1)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等;
(2)工作条件,即与工作相关的硬件及软件条件,如办公条件等;
(3)工作地点,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若需要劳动者在异地工作的,应当事先说明并得到劳动者的同意;
(4)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工作时间、假期、劳动合同期限、培训计划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披露的信息是与劳动合同订立相关的信息,与合同订立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披露,如商业秘密等。
2.披露的方式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披露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无限制,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为了事后便于举证,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在此提供几种披露方式以供参考: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各项内容。由于用人单位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多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可以将这些信息融入劳动合同,以达到信息披露的效果。
(2)信息披露同时作好书面谈话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就披露内容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3.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用人单位不但有向劳动者披露与合同订立相关信息的义务,还有真实披露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即不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不真实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针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披露或与披露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要素,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如劳动者发现存在职业危害但是并没有被事先告知的,劳动者可以拒绝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作。
(2)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披露信息不真实的,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得拒绝,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披露信息或披露不实信息,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隐瞒重要信息或披露信息不真实都属于欺诈,导致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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