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7895752882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苑

用人单位注意员工入职体检关

来源:91软包装人才网 时间:2014-04-11 作者:npibiukuy 浏览量:
在招聘时,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体检费用,往往对入职员工不进行严格的体检。等到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员工患有潜在的疾病或者职业病,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风险。鉴于招聘身体不健康的员工后所付出的巨大成本,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一定要把好体检关,审查其是否患有潜在疾病。把好体检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体检时间而言,应当安排在员工入职前。因为录用通知书发出后或者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己经丧失了是否录用员工的主动权,如果此时才发现员工患有某些疾病,就无法简单地以此为由不予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仅有就业歧视的嫌疑,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或者员工入职前,用人单位掌握录用主动权,可以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拟聘用人员。

  2.从体检内容而言,应当根据岗位特征和职位要求合理地确定体检项目,尤其是一些容易引发职业病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更应进行严格的体检。

  3.从体检机构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最好由用人单位指定体检机构或医疗机构。

  问:员工入职后,劳动合同签订前,经体检发现不符合公司体检要求的,此时公司能否决定不予录用?

  答:员工一旦入职,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己经建立,此时不存在是否录用的问题,而是涉及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同时将“没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明示为录用条件的,那么,在试用期内员工经体检发现患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的,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此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 2020-2025 东阳市九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浙公网安备33078302100417号 浙ICP备20000761号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汉宁东路159号 EMAIL:765458525@qq.com

ICP经营许可证:浙B2-20231135 人力资源证: (浙)人服证字(2020)第0783000213号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