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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避免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91软包装人才网 时间:2014-04-11 作者:npibiukuy 浏览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把招聘关,对拟招聘人员严格进行入职审查,避免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引发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招用应聘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2.应聘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负责人或者证明人,以便进行背景调查,避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3.如果非要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要求该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其入职的书面证明。

  4.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证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己经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由此引发法律纠纷,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约定虽然不能直接免除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但可以作为日后向劳动者追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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